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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首席规则。

第二条 “20选8加4选1”电脑体育彩票(以下简称“20选8加4选1”)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销售工作。

第三条 “20选8加4选1”实行自愿购买,凡购买该彩票即被视同同意并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游 戏 方 法

第四条 购买“20选8加4选1”时,由购买者从01——20共20个号码中选取8个号码为基本号码、从01——04共4个号码中选取1个号码为特别号码的组合为一注进行投注。 从1——20中选取至少1个、多至7个号码作为每注都有的号码,承胆码,再选取出胆码以外的号码作为拖码,有胆码和拖码组合(胆码和拖码数量之和必须等于或多余个9号码)成基本号码,特别号码不限,进行投注,称胆拖投注。 当胆码为零、拖码选取9个以上号码(含9个)或特别号码选取2个以上号码时(含2个),为复式投注。

复式投注有三种形式:

1. 拖码选取9个号码以上(含9个),特别号码选取1个号码;

2. 基本号码选取8个号码,特别号码选取2个号码以上(含2个);

3. 拖码选取9个号码以上(含9个),特别号码选取2个号码以上(含2个)。

单张彩票最大投注数量限100注,倍投数量为2——99倍,多期投注数量为1——16期。

第五条 购买者可在彩票机构设置的投注站进行投注。投注号码可由投注机随机产生,也可由购买者自主选择,通过投注单将投注者选定的号码输入投注机确定。投注号码经系统确认后打印出的兑奖凭证即为“20选8加4选1”电脑体育彩票,交购买者保存。

第六条 “20选8加4选1”每注2元人民币。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流通使用。

第三章

第七条 “20选8加4选1”设8个奖级,即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等奖。其中一等奖为浮动奖,其余为固定奖。

第八条 奖金分配: 一等奖为当期奖金额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100%,及奖池和调节基金转入部分。 二等奖固定奖金为5000元。 三等奖固定奖金为500元。 四等奖固定奖金为100元。 五等奖固定奖金为50元。 六等奖固定奖金为10元。 七等奖固定奖金为5元。 八等奖固定奖金为2元。

第九条 单注彩票中奖奖金最高限额500万元。

第四章奖金管理

第十条 销售总额的50%为奖金,分为当期奖金和调节基金。其中,49%为当期奖金,1%为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 “20选8加4选1”设置奖池,奖池由未中出的浮动奖奖金和超出一等奖单注封顶限额部分的奖金组成。奖池与当期奖金中用于一等奖的部分及调节基金转入部分合并为一等奖奖金。

第十二条 调节基金包括按返奖奖金2%提取部分、浮动奖奖金取整后的余额、弃奖收入和逾期未退票的票款。调节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设立特别奖。

第五章中奖

第十三条 所购彩票与开奖结果对照,符合以下情况即为中奖。

一等奖:选中8个基本号码及特别号码;

二等奖:选中8个基本号码;

三等奖:选中7个基本号码及特别号码;

四等奖:选中7个基本号码;

五等奖:选中6个基本号码及特别号码;

六等奖:选中6个基本号码;

七等奖:选中5个基本号码及特别号码;

八等奖:选中5个基本号码或选中4个基本号码及特别号码。

第六章开奖及兑奖

第十四条 “20选8加4选1”每10分钟开奖1次,开奖结果由随机号生成器产生。开奖过程由公证部门公证后进行。

第十五条 每期开奖后,彩票机构须将中奖号码、当期销售总额、个奖等中奖情况以及奖池资金余额等信息,通过与数据中心连接的视频设备上显示,并将开奖结果及时通知销售终端。

第十六条 兑奖当期有效。每期自计奖次日起60天为兑奖期,逾期未对,视为弃奖。

第十七条 单张彩票中奖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下的,在购买此票的销售终端对付;中奖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在彩票机构指定地点对付。

第十八条 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兑奖者应予配合。

第十九条 凡伪造,涂改中奖彩票,冒领奖金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执行中,有关重大事项的通告将在彩票机构指定的报刊上登载,并在彩票销售终端予以公布,销售者不再承担直接通知在购票人的责任,购票人须自行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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